现在创办公司是需要资本的,但是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需要当事人在认缴期限内认缴,那么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时间过了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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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时间过了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认缴。公司章程会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方式和数额,股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其出资额,否则需承担补足出资等责任。
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工商注册认缴制的出台,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确实对新注册公司带来了福音,也就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同时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这对新公司的成立降低了不小的门槛;但是也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认为,在认缴制度下,可以不缴。这种想法真的对吗?下面我们就来举例说明。
假如一个注册资本两千万的投资公司,实缴出资四百万;按照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再增资到十个亿。在最近签订的一个近八千万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四百万,并且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两千万无法收取后,最终将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和新老股东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中就涉及到认缴制度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进而在公司经营发生了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会认为,被告公司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
所以,在认缴制度下,“公司财产”,不仅仅是公司现有的财产,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之本连同公司的债务一起,都可以看作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任何政策和制度,都会有两面性。在注册资本由实缴变为认缴的制度下,虽然让创业者能更容易的踏上创业之路,但是同时也可能是创业者面临的一个问题。这就要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就要清晰的分析出其中的利弊,把政策吃透,才能为自己所用,搭上政策制度的顺风车。
(一)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二)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三)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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