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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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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753992477 浏览量:1182023-12-26 1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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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概念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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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犯罪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犯罪概念(P28-P32)

犯罪的定义(P29)

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两个统一(P27)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形式上:有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实质上: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要求

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

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书规定(P30)

性质上(质):情节显著轻微

程度上(量):危害不大

四项意义

1.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定“量”

2.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3.三个有利于

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打上“犯罪”的烙印

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4.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犯罪的基本特征(P29-P30)

实质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

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

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法中的犯罪分类(P31-P32)

自然犯与法定犯

国事犯与普通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P33-P92)

近玩

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客体(P38-P44)

一个概念(与意义)(P40-P42)

概念: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意义

1.对定罪的影响

2.对犯罪形态的影响

3.对罪数形态的影响

两个体现(P39)

刑法明文规定

客观方面反映

三个内容(P39-P40)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三种类型(P39-P40)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指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指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主要客体:决定归属

次要客体:影响定罪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P42-P44)

犯罪对象的概念与意义(P42)

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意义

犯罪对象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区分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量刑

犯罪对象的认定(P43)

一个原则: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

三个不同

1.组成犯罪之物与犯罪对象不同

2.犯罪所生之物与犯罪对象不同

3.犯罪所用之物与犯罪对象不同

二者联系(P43)

现象(犯罪对象)与本质(犯罪客体)

二者区别(P43-P44)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P45-P62)

概念(45)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观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P45-P52)

一个概念(P45)

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两种分类(P47-P49)

作为

概念: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是是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从法律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行规范

不作为

概念: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的罪行规范

分类

纯正不作为

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不纯正不作为

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

成立条件

应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而)不为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过失

二者区分:笔记本P2-P3

三大特征(P45-P46)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

积极举动

消极禁止

思想无罪;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不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人的无意识动作

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

在不可抗力下形成的动作等

有害性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特征

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已整理)(P42-P44)

危害结果(P53-P54)

一个概念(P53)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五种分类(P53)

按构成要件分: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按现象形态分: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按关联方式分: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按表现形式分: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按严重程度分: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四种意义(P53-P54)

实害结果的意义(占三种)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占一种)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因果关系(P54-P61)

一个概念(P54)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四个特征(P54-P55)

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要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研究

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偶然因果关系

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又有其他原因偶然加入其中,并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复杂性

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变现为:

一因多果

一国多因

三个作用(P56)

决定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

影响某些故意犯罪的形态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因果关系的认定(P56-P59)

有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有果-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有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无介入因素

直接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有介入因素

正常

不中断

异常

作用小

不中断

作用相当

多因一果

作用大

中断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P61-P62)

作为构成要件

作为为法定量刑情节

判断

是否影响定罪

是:属于构成要件

否:是否影响量刑

是:属于构成要件

否: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主体(P63-P76)

概念(P63)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主体(P63-P72)

刑事责任年龄(P63-P67)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人<1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2≤人<14

两种行为(但不是罪名)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14≤人<16

八种行为(但不是罪名):杀伤强抢放爆投毒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16

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

12≤人≤18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人≥75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P67-P69)

概念: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类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认定

医学标准

无精神病

不是精神病人

有精神病

法学标准

所患之病与犯罪结果有关联

是精神病人

所患之病与犯罪结果无关联

不是精神病人

法学标准

程度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要承担不从款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承担

醉酒的人犯罪

要承担不从宽

残疾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

一般与特殊主体(P70-P72)

一般主体(A)

概念

特殊主体(A+B)

概念

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题

分类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主体(P72-P75)

概念(P72)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体资格(P72-P73)

公企事机团

内部或分支机构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内部机构所有

法律规定

有规定单位可构成犯罪

无规定自然人构成犯罪

主观条件(P73)

体现单位意志

概念

应当为单位或者单位多数成员牟取非法利益

体现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领导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为了单位利益

故意或者过失

基本类型(P74)

纯正单位犯罪

只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

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处罚规定(P74-P75)

原则双罚制

单位

自然人

例外单罚制

自然人

单位变更

单位若合并

仍然追究原单位

单位若死亡

追究自然人

三销一破产

共同犯罪

应当区分主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P77-P101)

概述(P77-P78)

概念和意义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与客观方面的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

罪过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原则

罪过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外

罪过与犯罪行为的相对分离

罪过(P79-P84)

犯罪故意(P79-P82)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与生活故意

有无危害社会的意思

对结果的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对行为和结果的态度

生活故意仅指对行为的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

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分类

对危害行为的认识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

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概念

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分类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三种情形

一正: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一反: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常见: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P83-P84)

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两个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无希望也无放任)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两大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特征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遇见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疏忽大意就是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本该预见到,由于马虎大意而未能遇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两个特点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率相信可以避免

罪责(三点)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伪构成要件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无罪过事件(P84-P90)

意外事件(P84-P85)

概念

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三个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P85)

概念

指行为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三个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无期待可能性(P85-P87)

概念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属于无罪过事件

五种类型

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行为,也即行为人在取得赃物后又销赃的情形

特定情形下的重婚行为

无罪人的脱逃行为

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等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的对比(P87-P90)

犯罪目的与动机(P90-P92)

犯罪目的(P90-P91)

概念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

意义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区分标准

犯罪动机(P91)

概念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意义

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二者关系(P91-P92)

二者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心理活动

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前提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都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二者区别

同意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P33-P92)

远观

一个概念(P33)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组合

两种分类(P36)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独立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三大特征(P34-P35)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四个意义(P35-P36)

犯罪构成是定罪的法律准绳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通过犯罪构成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时间推进:犯罪形态(略)

空间分布:共犯问题(略)

犯罪数量:定罪问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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