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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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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时代 浏览量:22023-02-14 13: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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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那么,法人和法人代表意思是一样的吗?法人必备的条件有哪些?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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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人必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是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

作为口语,有时将法人代表也称为法人。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确定。如果你不担任其中任一职位,那么你也就没有职权。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裁决,那么法院可以拘留法定代表人,或者被限制出入境;如果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那么不能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犯罪,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被定罪处罚,法定代表人是否被处罚视具体情形而定。

1、虚假出资。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2、《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权利,而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并不是一个好光环。对此,好心的给一个建议,这也是生意场上最忌讳的:如果这个企业不是你自己的企业,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业,建议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浑水。尤其是对自己不了解的企业。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么建议你朋友也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总经理。因为仅仅是法人代表是毫无意义的,不但要背负所有责任,在实际经营中又没有实权,没有实权就很难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行为,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黑锅只得你及朋友背。

法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说来,法律要求法人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有关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负责。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权利范围或者范围内作出了错误的行为,也应由法人负责。如果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法人的权利范围或业务范围,无论其行为对错,法人都概不负责。但是还须看到,法人代表在实际活动中的一些错误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是代表法人履行职务时发生的,有的甚至是经法人组织同意或默许的。在此情况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对于法人代表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上述规定,超越企业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供销合同,在法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股东楼主持有的股权。

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股东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某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方法二: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某股东持有的股权,某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法院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理论上称为“公司僵局”)。某股东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某股东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法院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某股东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法定代表人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两百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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