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旺达实业公司连同其余5家单位发起成立了亿达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旺达实业公司因资金紧缺,将其在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万股,以价值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前进实业公司,双方当即交接完毕。2002年3月,前进实业公司反悔并诉至法院,称其与旺达实业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违法无效,要求旺达实业公司返还价金250万元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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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生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合法有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一、原、被告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本案中,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件,所以旺达实业公司可以确认是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同时,为了防止发起人的投资欺诈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旺达实业公司在亿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到2年的时间内即出让其所持有的亿达股份,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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