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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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房屋总公司”)、哈尔滨火炬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火炬总公司”)、哈尔 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分别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转让股份合计为 78,441,844股,转让价格为2.55元/股。其中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受让58,834,050股,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受让19,607,794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将成为哈高科第一大股东,持有哈高科22.49%的股份。
外贸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2,417,294股,持股比例为4.75%,低于5%,因此按照有关规定无需披露《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国资委批准、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