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对于想要成立公司的人来说,是需要特别了解的一个问题,法人是什么,可以由谁来担任都是需要了解的,那么特别法人的类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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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的类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人的意义是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是国家法律体系进步的表现,真正让民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相连,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完善民法典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
(一)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二)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民法典》规定了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民法典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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