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不能执行公司财产,质权人欲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股权折价,也可以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该股权,并就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质押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同时还与采取一定的公示手段交付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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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能否执行公司财产及股权质押的设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股权质押能否执行公司财产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1.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
3.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有权出质。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但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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