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提倡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以此带动国家经济发展。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全面统一管理,其主管部门因行业而异。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及其下属的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其他行业和领域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 Malaysia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简称 FIC)及有关部委负责管理,FIC只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而有关部委则负责其它相关事宜。如涉及金融、保险行业的外资,由FIC和财政部、国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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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吸收外资政策及调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马来西亚目前尚无类似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且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及项目同时也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实施,但在有些领域因维护马来土著利益,而对外资设定许多条件,在股权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上向马来土著人士倾斜等。
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及本地投资者投资于马来西亚的制造业、农业、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新兴工业。马来西亚将本国亟待和优先发展的制造业列为“新兴工业”,后来,又将农业及服务业内优先发展的行业也列入到“新兴工业”范围内。对于列入“新兴工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给予税收、用地和工作准证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
2、高科技产业。马来西亚将用于在马本地研究与开发年度费用支出占其销售额1%以上、科技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7%以上,且技术人员有正规院校文凭和学历、在相关行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开发的企业列为高新技术企业。
3、战略性项目。马来西亚将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技术水平高、对马经济有发展有重大关联性影响的行业列为战略性项目。
4、研发项目。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设立研发中心(包括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门),为马国内有关企业提供研发服务。
5、技术转让和培训项目。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进行技术转让和对本地员工进行技术培训。
6、信息通信。主要是指鼓励外商从事电脑软件开发和升级、信息通讯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等。
7、环保项目。马政府鼓励外商从事植树造林、有毒和危险性废物的储存、处理和清除、节约能源、工农业及生活垃圾和废物的处理及再利用等行业。
8、航运及运输业。马政府鼓励外商从事航海运输和集装箱公路运输等,改善马物流现状。
9、农业综合开发。包括耕地和粮食品种改良、农田灌溉、排水及道路桥梁修建、禽畜及水产品养殖、海洋捕鱼等。
10、旅游会展业(含宾馆服务)。鼓励外商在马设立旅游公司,吸引外国游客来马旅游,鼓励外商开发生态和农业旅游、从事旅馆和度假休闲设施的建设及豪华游艇建造和维修服务等,鼓励外商在马从事专业性及综合性展览及举办国际性会议。
11、设立地区总部和国际采购中心。鼓励外商在马设立地区总部,为境内外的办事处和公司提供服务,鼓励外商在马设立采购中心,为其母公司及马国内关联公司采购和销售原材料、零部件和制成品。
在区域结构方面,针对东马地区和马来半岛东部沿海地区工业基础相对薄弱现状,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和本地投资者在东马的沙巴和沙捞越州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注:马来西亚的“东部走廊”包括吉兰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地带投资,在所得税等方面予以特别优惠。
另外,为鼓励外商在马从事高新科技研发,马政府在吉隆坡专门划出区域设立“多媒体超级走廊”,积极引进外商从事电子、信息和通讯科技开发、产品研制及技术服务等,对“走廊”内的企业,除给予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外,在电信收费、研发经费申请、上市及海外募集资本方面也给予相应的扶持。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减免等:
第一,所得税减免。
目前,马来西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从事石油开采冶炼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之日(指日产达到最高产量的30%当天)起,五年内只对公司30%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如投资在东马及“东部走廊”地带,五年内只对公司15%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
对于高科技公司、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及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设立电子信息通讯科技企业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对设立机构进行科学技术转让及培训的,10年内免缴所得税。对于向马国内公司或个人转让先进技术的外商企业,其技术转让费免缴所得税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环保产业领域,5年内公司营业利润的70%免缴所得税,但对于从事植树造林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于财政部核定的粮食生产(包括槿麻、蔬菜、水果、药用植物、香料、水产物及牛羊等牲畜饲养)的企业,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出口鲜果和干果、鲜花与干花、观赏植物和观赏鱼的,可免缴相当于其营业利润10%的所得税。对于生产回教食品(HALAL),为取得HALAL食品品质验证和鉴定的支出,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对于出口型企业,如其出口额增长30%,出口增加额的10%免缴所得税,如其出口额增长50%,出口增加额的15%免缴所得税。对信息与通讯科技企业,其出口增加额的50%免缴所得税。
对在兰卡威岛从事豪华游艇维修服务及在马提供豪华游艇出租服务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
对在马设立地区营运总部和采购中心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5年期满后,经申请核准后,可再延长5年免缴所得税。
对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免缴所得税,其用于培训员工、产品开发测试及公产审计方面的支出,可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可免缴10年的所得税。
第二、投资税赋抵减。
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在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如投资于东马及“东部走廊”,其投资额的80%可在5年内抵销公司应缴纳所得税的85%。
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于环保产业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5年内其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全部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于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对投资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企业,其合格资本支出的60%可于5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其合格资本支出可于5年内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第三、再投资税赋减免。
对于符合规定的公司再投资于马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或对于开业12个月以上的外商企业,用于扩充产能、改进现代化设备、产品多样化和生产设备自动化的支出,其再投资额(或支出额)的60%可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优惠期限长达15年。15年期满后,如继续再投资的,其继续再投资的资本支出可在3年内从所得税中全部扣除。
对农业领域再投资的,其用于土地开垦与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统、建造有关道路及桥梁等资本支出的60%,可于1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全部从所得税中扣除。
第四、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减免。
对为出口产品(出口量占其生产量的80%以上)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缴进口税。
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税和销售税。对国内能生产且质量和标准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如用于环境保护、废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储存和处理的,用于研发机构和培训的以及用于种植业的机器设备,经申请,也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
用于旅馆和旅游服务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
对于经核准的外商投资的教育培训设备(包括实验设备、车间、摄影室和语言实验室等)可免缴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注:马来西亚对国内生产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和麻将牌及机动车辆等,征收国产税)。
对直接用于财政部核准的服务业项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国内无法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本地采购的设备和机械免缴销售税和国产税。
对设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企业所用的有关设备免征进口税。
第五、其他税费减免及鼓励措施。
A、基础建设及工业建筑税减免。为特定目的建造和购买建筑设施(包括经核准的行业用于工业生产、研发和员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一年可免缴10%的工业建筑税,以后每年可免缴3%,最长期限为30年。投资在东马和“东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缴全部的基础建设费。
B、有关费用豁免。对为促进马来西亚产品及品牌而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经申请核准后,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C、签证及工作准证便利措施。对在马从事电子信息通讯等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外商,给予办理签证及工作准证的便捷快速服务。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的吸收外资呈下降趋势。为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马来西亚逐步放宽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关限制,对吸收外商投资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第一、放宽外资股权限制。在金融危机爆发一年后,马政府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复苏,放宽了制造业的外资股权。从1998年7月31日起,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增资和扩大经营范围),除纸和塑料包装、塑料模具配备、金属压印、金属加工及电镀、印刷、汽车电路衔接系统等6领域外,均可无限期地拥有100%的股权,无需再分配30%的股权给马来土著人士。服务业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马保险业的股权由以往规定的30%增加到51%;准许已有营业执照的本地电讯公司的外资股权从目前的30%增至49%,但增加外资股权必须事先得到马能源、电讯及邮政部的批准;允许外资在马股票行中的股权由30%增至49%。
为配合2003年5月马政府推出的新经济配套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到马投资,以促进马经济复苏,马政府对原有的外资股权限制政策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法令,对于2003年6月17日起新批的制造业领域的外资项目,包括已获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增资、业务多元化和扩大产品出口等,外商可持有100%股权。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原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原定的股权及出口要求不变,但政府可根据个案申请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放宽外商投资领域。近年来,马来西亚先后对外商投资行业进行了调整,由原来主要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向农业和物流、旅游等服务业扩展。
第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构成限制。对于外商投资的上市企业和外商企业增资和扩充马政府鼓励的经营范围的,其董事会成员不再受“必须有当地董事”规定限制。
第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销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
第五、放宽外资管制,逐步取消撤资税。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9月1日宣布实施外汇管制,固定马币与美元的汇率,对外资撤离进行严格限制。1999年马来西亚经济有所复苏,马政府开始谨慎地逐步放宽资金管制。1999年2月15日,政府宣布以撤资税( 自该日起一年内撤离的外资须缴30%的盈利税,一年后撤离则缴10%)取代强制扣留外资的措施;2001年9月21日,马进一步放宽撤资税,从该日起外资撤离一律只缴10%的盈利税。2001年10月27日,马政府又进一步宣布在马经营马来西亚提倡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以此带动国家经济发展。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全面统一管理,其主管部门因行业而异。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及其下属的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其他行业和领域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 Malaysia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简称 FIC)及有关部委负责管理,FIC只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而有关部委则负责其它相关事宜。如涉及金融、保险行业的外资,由FIC和财政部、国家银行主管;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外资,由FIC和交通部主管;农业吸收外资由马农业部负责管理,旅游业由马文化旅游部管理等。但有关马来西亚吸引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由马政府内阁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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