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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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及改组所得税政策——改组的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一个动态而有活力的经济社会中,总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改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许多跨国公司、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到中国投资,我国已成为最著名的目标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所在国,许多投资从经济交易的实质看,都构成合并与收购。特别是近年来,外商投资方式越来越多涉及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股份的收购。我国也在广泛的领域继续鼓励外国投资,而外国投资越来越多的采取合并或收购的形式。虽然合资仍然是外商投资最普遍的形式,但是合资中的交易现在更多的是采取由一个新成立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全盘接受一个处于连续经营状态的国有企业的全部经营资产。这种由新创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全盘接管(收购)现存国有企业整体经营资产的方式,有许多益处。既有利于搞活国有企业、增加就业。又有利于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结构,从而从质量和价格方面提高国有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各国公司法或税法对企业改组的分类方法非常复杂,且各有差异。企业改组包括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等简单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增资、减资等资本结构的调整;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企业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整体转让,换取其他企业的股权,将本身改组为投资控制公司;包括企业之间进行整体资产置换(这种交易在我国目前很盛行);包括合并和分立。
总局曾在1998年印发了《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简称《改组改制》),对纳税人发生的合并分立及股权重组业务进行了明确。2000年,参考国际上的做法,为了不因征税而阻碍企业正常营业需要的资产转让、置换和企业改组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合并分立方面的所得税政策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本节主要围绕《通知》中的有关政策进行介绍。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方式
1.企业合并的概念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2.常见的企业合并方式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在《改组改制》文件中称“存续企业”,在《通知》中总称为“合并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需要说明的是,兼并是以前企业改组方式中的一个概念,1994年1月1日实行《公司法》后,这一企业改组方式已被吸收合并这一方式所涵盖,所以在现行企业改组实务中已基本不被采用,为了延续以前的一些习惯用法,总局在《改组改制》文件中将合并与兼并这两个概念同时提出。吸收合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收购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然后将现金分配给其股东;
②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直接向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股权;
③收购企业可以用本公司股权(股份或股票)收购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然后将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给其原股东,原股东持有的旧股依法注销;
④收购公司可以用本公司股权直接与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进行普通股交换,被合并企业的股份依法注销;
⑤也可以采取现金与股份混合收购的方式;
⑥在被合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大致相当的特殊情形下,收购企业可以通过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的形式,接受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实现兼并;
⑦更为复杂的合并形式可能与跨国合并的国家间的法律障碍有关,收购公司可以通过一个在目标企业国家的子公司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一般是通过目标企业的股东相互交换普通股实现股权联合式合并。我国企业合并实务中尚未出现此类合并的案例。
(二)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1.通常情况下(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一政策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被合并企业转让所得的计算
从所得税角度看,只要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并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在通常情况下,合并企业收购被合并企业后,被合并企业的所有权就从其原股东转移到合并企业的股东,所以,要视同被合并企业将自己的资产进行了转让,要计算其转让资产的所得。
在计算转让资产的所得时,是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去其资产的计税成本后确认转让所得。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通知》规定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主要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进行避税。
被合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帐面上记载的资产价值并不总是相同。例如,当某项已完全折旧的建筑物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重新估价时,该建筑物在企业会计帐户中仍表现出有一定价值,但在纳税时,该建筑物的计税成本等于零,因为其购置成本就税收意义而言已经全部折旧完毕。
【实务例题】
转让收入=15+2=17(万元)
因为B公司的全部债务要由A公司来承担,也就是说,A公司间接地支付了B公司2万元收购价款,所以对于B公司而言要将这2万元计入转让收入。
转让成本=10-3=7(万元)
因为B公司的资产转让计税成本要以其购置成本减去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转让所得=17-7=10(万元)
(2)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结转
由于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被合并时要计算清算所得(转让所得),尚未弥补的亏损已在计算清算所得时给予消化,就不能再由合并企业使用。所以《通知》中规定“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改组改制》文件中第一条第四款第一点的规定废止。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价
由于合并企业是以公允价值收购的被合并企业,而被合并企业也是按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在税收上已征税,因此《通知》中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改组改制》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废止。
(4)回购本公司股份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情况下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1)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一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实务例题】
B公司是被合并企业,2000年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A公司,转让时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帐面净值为80万元。合并后的A公司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原B公司1999年亏损50万元,2000年度合并时A公司支付给原B公司的C股东10万元现金,支付给原B公司的其他股东价值90万元的A公司股权。假设合并前的A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需要弥补的亏损,2000年度合并后的A公司实现纳税所得200万元(未弥补亏损前所得)。其当年计算弥补亏损如下:
由于A公司向原B公司C股东支付的现金(非股权支付额)没有超过其向原B公司其他股东支付股权价值的20%,因此可以采用以下的税务处理方法:
原B公司在合并以前形成的亏损可以由合并后的A公司用其纳税所得来弥补,2000年度可用于弥补的原B公司1999年度亏损的所得额=200×(100÷500)=40(万元)
原B公司1999年度形成的50万元亏损经弥补后尚余1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按此办法弥补。
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未交换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交换股权不涉及股权变现问题,对由于交换股权而产生的隐含增值或损失,可以在该股权以后年度转让变现时再计算征税;而对于变现的股权则应在取得股权变现收入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据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实务例题】
例三中,如果C股东持有的原B公司股票成本为5万元,原B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成本为45万元。其税务处理如下:
除股东C外,B公司的其他股东换取A公司的股权价值(新股)为90万元,但是在计价时B公司股东换取的A公司股权成本(新股成本)要以其原持有B公司的股权成本(旧股)45万元为基础计价。由于交换股权而产生的45(90-45)万元隐含增值,在计价时不在企业帐面上反映,如果以后该股权转让,其中隐含的增值实现时,再计算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
股东C取得的10万元现金,视为转让收入,同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成本5万元相减后计算转让所得。
③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实务例题】
例三中,A公司接受B公司的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B公司原账面净值80万元为基础确定。
(2)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实务例题】
A公司收购B公司,如果B公司净资产为零(资产100万元,负债100万元),合并时其所有的债务由A公司来承担,那么B公司被合并后不用计算转让所得,A公司接受B公司的资产的计税成本,需以原B公司资产的帐面净值100万元为基础确定。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一)企业分立的概念及方式
1.企业分立的概念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企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2.常见的企业分立方式
(1)存续分立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我国企业分立实务中这种情形的分立还不常见。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方法和企业合并基本相同,只是在个别具有分立特点的规定上与企业合并不同。企业分立的政策规定如下:
1.通常情况下(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当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改组改制》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废止。
2.其他情况下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1)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当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合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的计价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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