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己的装修公司,如果发生问题老板不结算工资,它是属于我国劳务问题,我们可以到劳务局进行劳动仲裁进行一些相关处理,如果发生欠钱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装修公司老板跑了工长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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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老板跑了工长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1、裁判标准需第三方协助鉴定
由于国家在家庭装修方面没有制订相应的标准,所以消费者一旦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就需要请第三方来进行评估、鉴定。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另外,法院所请的第三方,往往要经原告、被告两方面认可。
目前,法院往往会找到本市的一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请他们来出具评估报告,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和消费者或装饰公司发生雇佣关系。
2、技术服务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现在有的消费者为了保障家庭装修的施工质量,请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来替自己把关。实际上,这些服务机构已经起到了“家庭装修施工监理的作用”。
但这些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消费者和服务机构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这些证明和报告不具有作为证据的公正性。您在起诉装饰公司时,这些证明和报告却是有力的佐证,是支持您起诉书的有力依据。
3、装修诉讼不存在双倍赔付
有些消费者在起诉装饰公司时,认为装饰公司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属有意的“欺诈”行为,会根据“消法”要求双倍赔付。但法院认为这类诉讼不适用于“消法”,一般都按照《民法典》中的“承揽纠纷”进行处理,所以不存在双倍赔付的问题。
4、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好
有些消费者在家庭装修出现问题以后,没有及时进行解决,导致损失加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例如因装修而造成的“跑水”事故,导致地板损坏,但户主以“保留现场”为由,长期没有及时排水和清扫,造成家具被浸损坏,装饰公司就只负责赔偿地板部分。
5、装修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您需要起诉装饰公司,最少需要以下这些材料:起诉书(一式两份)、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和对方收款凭据复印件(发票、收据均可),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您还要根据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
由此可见,签订完善的家庭装修合同就很重要。有些消费者和施工队之间只有口头约定,一旦打起官司来就很麻烦。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说法”举证,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就需要第三方进行认定和评估。
原告:郑州某某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任董事长。
被告:纪**,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违约金***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郑州市某某休闲商务会馆改造翻新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2万元;本项目二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20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9万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工程验收12个月后20天内支付剩余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1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州某某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