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要约收购期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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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要约收购期满的结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收购失败
即收购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数未能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0%。对于收购失败后能否再次发出新的要约,或者需要间隔多长时间才能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证券法》对收购失败的情形未作规定,但《股票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 收购失败后“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