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另一种情形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在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是否生效,目前法律上尚未规定。笔者认为,仲裁条款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在整个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也应当允许仲裁条款提前生效。这样做,符合情理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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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当事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在《合同法》第42 条和第43条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前合同义务,即缔约过失责任。这些义务,包括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伪情况;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并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在合同已经成立而尚未生效以前,有可能发生纠纷。在出现这种情形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这样,就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
所以,笔者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合同尚未生效以前,也应当可以发生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