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发生合同无效的问题,需要由法院确定。那么,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收费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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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收费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规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依据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比例进行收费: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除此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破产案件中的涉及财产或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而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不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应属于非财产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进行诉讼费收取。
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路xxx号,护照号: 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哈尔滨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2014年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需要根据具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合同无效,主体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为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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