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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标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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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约束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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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

(二)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

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一般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主体。但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对诉讼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三、合同无效诉状如何写

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路xxx号,护照号: 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哈尔滨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2014年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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