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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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诉中国人民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定代表人:西谷幸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华,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西谷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所以青岛人保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由此亦不再确定本案保险标的具体损失数额;西谷会社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请求的所谓工期延误损失,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并不属于本案保险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要求青岛人保承担其为这次事故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鉴定、差旅、律师及诉讼等费用)的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25元,由(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负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两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两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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