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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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时效常见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
撤诉,应视为自始没有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原告未预交受理费,法院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不中断。但起诉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因非当事人之意志,与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撤诉不同,如果起诉状已送达给相对人的,可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认为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刘庭还认为,权利人亦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行使权利,如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息的行为、向义务人提供对账单进行对账的行为、部分债务抵销行为等均属行使权利,均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冯明超《银行借贷时效疑难问题的研究》同意刘庭长应当认定义务人已收到信件的观点,但仅凭存根上催款不能认定为是催款行为,达不到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他认为融机构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息的行为不引起讼时效中断。
中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如果只是表示过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没有继续偿还的意思,则不能构成中断。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利息后银行向其出具欠息单,欠息单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债务人在该欠息单上签字,欠息单仅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不具有催收内容,债务人在欠息单上签字不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欠息单不仅载明了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还载明有催收的内容,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适用的法律原理与规则是相同的。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既然是一种新的协议,自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债务。
如果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审查起诉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前的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一旦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则自通知送达当事人的次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法院作出受理案件的通知,则自受理通知 送达的次日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请求,法院应当释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二年” 和“五年” 属不变期,故 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包括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时效、撤消违法决议的诉讼时效等特殊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行使抵销权。
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人通过行使抗辩权。
合同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不中断。
债权人因认识错误,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向非真正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一直由非真正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对此无过错,应认定时效期间中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