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yy公司享有巨额债权,但因yy公司未自觉履行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中,发现上海yy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徐先生也享有110万元债权却没有主张。于是,一纸诉状告之法院,请求判令通过代位权追款,直接要求徐先生归还。2008年2月5日,zz公司的行使代位权获得了支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先生直接向zz公司归还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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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获支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徐先生对自己与yy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已过诉讼时效,且实际借款50万元,而不是130万元等内容进行了辩解。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追加yy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案情。另zz公司早已向yy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zz公司亦申请了执行,且将徐先生作为第三人协助执行,所以zz公司不能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得到两笔可执行债权等等。总之,不同意zz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债权人xx公司依照合同法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徐先生在人民法院对其所作的笔录中自认其向yy公司借款130万元,并已归还20万元,该事实与zz公司提供的证据相印证,予以确认。徐先生虽提出其与yy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但因徐先生在2005年12月对上述借款予以了确认,并承诺归还,故认定徐先生与yy公司之间债务的时效期间中断。徐先生另辩称zz公司不能再行使代位权,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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