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季某系朋友关系,2003年1月,赵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季某借款6万元,赵某向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03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是2003年5月15日,赵某全家迁往外地,从此杳无音讯。2006年1月,季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借款6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季某向法官提供了赵某出具的借条,但没有提供任何曾向赵某索要欠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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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借款关系超过诉讼时效了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季某提出,赵某向自己借款6万元,并且出具了借条,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赵某没有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时间还款。由于其全家迁往外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自己的欠款6万元。
赵某提出,自己向季明借款6万元属实,但是自己向季明出具的借条规定的归还时间为2003年6月,但直到2006牛1月,季某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此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自己可以不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本案的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借条的约定,赵某的还款期限为2003年6月1日前,到期不还,季某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上述规定,从赵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之次日起印2003年6月2日,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没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应当适用这一条的规定,即借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从2003年6月1日起算到2005年5月31日届满,而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归还借款的时间为2006年1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由于季某起诉要求赵某偿还欠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因此季某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法院也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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