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双方是可以协商解除的,有时候一方会选择解除,需要通知对方,那么你知道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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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只要开发商出现了上述情形,如交房严重逾期或质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购房合同中规定的解约条件,购房者就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见,被告已格式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期限30天明显低于法定期限,属于霸王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换个角度说,即便是约定有效,但约定的解除权消灭后,被告仍持续违约,则原告可行驶法定解除权。因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续违约,基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仍应赋予守约方必要的救济权利。或者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仅是针对当时的情况,如果在合同后期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解除是由,而双方对新的解除是由没有约定解除期限,则一方可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行驶法定解除权。据查,被告于2010年5月17日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又将该已经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再次抵押给第三人hu*。被告的再次抵押行为,已经构成了新的违约事件,成为法定解除权适用的依据。
同时,被告的再次抵押行为,也成为双倍赔偿的法定依据。根据上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新的违约事件为什么构成法定赔偿的依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新的违约事件做出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是有根据的。
再退一步讲,即便是约定大于法定,但根据系争合同第19条的规定,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在2010年4月30日前取得房产证(小产权),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上述日期之日起的180天内,乙方仍然无法取得小产证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上述约定,尽管未到乙方行驶解除权的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或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提前直接解除合同。
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办理产权证事宜,但都被被告推诿扯皮搪塞过去,至今没有任何书面说明未能办理产权证得具体原因。根据我们调查,该商品房已经被设置多次抵押,抵押权人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从浦东新区房产登记处调取的《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判断,上述抵押已经被注销。但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又于2010年5月17日对该系争房屋设置了新的抵押。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另外,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也无法送达相关书面通知,被告也未就地址变更书面通知原告,被告注册的登记地址已经人去楼空,现在的办公地址无法正常办公。根据上海工商局档案机读材料显示,被告年检至2008年,2009年的年检自2010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但目前被告至今没有进行2009年的年检,被告能否按期进行年检现在不得而知,因此被告能否继续正常经营尚存疑问。上述行为已经足以证明被告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原告据此仍然有理由提前解除合同。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被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X与被告就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0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2009年4月15日计至2009年1月7日为_______元,滞纳金暂计至2009年1月11日为____元(每天按逾期额的%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费,从2009年1月8日计起按每月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____元、公共维修基金为______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8日,投资项目合同范本。原告全权委托处理址在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2008年4月14日,傅XX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1、各套房产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2、租赁期间均为2008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
3、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2%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范本。
被告一直拖欠自2009年4月15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2009年4月15日计至2009年11月15日为_____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2009年11月15日为_____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2009年11月16日支付了18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于2010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2008年6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2009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xx年____月___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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