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12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0月26日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一年,即2002年10月26日至2003年10月26日。2003年1月17日公司通知我公司里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岗位了,所以不能再和我续签合同。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3日正式离职期间我按常规照常工作,和公司存在着劳动事实关系。但是我的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按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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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我在公司总共工作了1年1多个月,现在的情况是属于合同终止还是属于合同解除呢?
2、除了一个月工资作为提前通知替代金外,可否再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如果可以,能大致得到多少赔偿?如果不能,请告诉我理由,好吗?
你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但你的工会委员任期要到2003年10月26日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也就是说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然延续至2003年10月26日。
既然合同应于2003年10月26日到期,那么你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3日正式离职期间工作,本身就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并不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其行为从实质上讲应该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