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只是在有些司法解释和单行法规中作出了一些规定。然而尚未能建立起债的保全制度,仅靠债务人的责任和债的担保制度,还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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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权之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