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Offer”的约束力——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Offer”的约束力——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88340e8935712c4f410dec453a70f6b
“Offer”的约束力——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李某在B公司工作,参加了C公司举办的招聘考试,获得了C公司的“Offer”,“Offer”中写明了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要求李某迅速办理相关手续。李某遂与B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此时C公司通知李某,C公司改变了对李某的录用决定,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C公司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李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这个案例的解答中,我们需要首先讨论offer letter的法律地位。
劳动关系虽然受劳动法的专门调整,但是劳动合同首先仍是合同,目的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法未加以规定的部分,仍然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
上述案例中的“offer”向特定的相对人(李某)发出,并且载明了薪酬、签订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offer应当认定为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只要传递至受要约人,不论其是否真实了解要约的意思,要约即生效。例如以信函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信函后即使没有拆开信封,要约也生效。上述案例中,offer作为要约被李某接收,已经生效。进而要约人就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要约人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先合同义务又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即遵守信用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进行谈判,虽然合同没有成立,但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负有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相互协助的义务。违反了这样的义务,给一方造成损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而是合同法上的责任。这个制度就叫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效力和缔约过失制度都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42条: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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