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效益,但是是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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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有效益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电子合同的分类有如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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