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交易会用承诺书来代替合同,但很多人会担心承诺书的效力。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承诺书是否可以加盖合同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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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若由双方当事人同意而加盖的章,则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即使加盖合同章也不能代表双方合意。
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三)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民法典》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则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