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是合同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不管是哪种合同往往都是有区别的,那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是什么?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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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者在法律后果的角度上来是具有相似性的,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
(一)从合同的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意思表达的不够明确。所以法律会把是否需要撤销的权利留给主张撤销的撤销权人,让其来决定是都需要撤销合同。但是无效合同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合同的内容上含有违反法律明令禁止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的事项,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质,所以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可以由当事人来决定。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司法机关还要仲裁的机构应该可以主动的进行干预,宣告此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其合同仍然是真实有效的,享有撤销权的撤销权人可以要求不撤销合同仅仅只对合同上的部分要求进行更改,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不是全部都是无效的,享有可撤销权的撤销权人对此可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合同就是无效的。
(三)对于可撤销合同来说,行使可撤销权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合同就会被视为有效的合同。但是无效合同因为其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不存在时间的限制。如果请求认定合同是无效的权利视为请求权,应当受到正确使用其权利的期间的限制,对于一个已经存在并且有可能已经履行义务的但又依法被视为无效的合同来说,更不可以让其长期的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二是对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可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关于追缴财产的条件,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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