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社会实践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除了债务人可以设立抵押外,第三人也可以设立抵押。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不得作为抵押物的建筑物,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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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银行对抵押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抵押人可参照保证人免责规定主张免责
2、银行变更贷款金额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变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4、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5、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6、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无效、抵押解除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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