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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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这就是说,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除了上述特征以外,债还具有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性、债的设定的任意性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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