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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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义务是否受限书面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歧】
口头约定义务是否受书面合同约定期限的限制?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当事人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期限至2008年12月30日,同时,被告于招标前曾口头承诺修通通往该山场的道路,原告与被告书面合同约定与口头约定应当具有同样的效力,而且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原告与被告间关系。尽管被告并没有具体明确修通道路的时间,但从合同规定的期限来看,至少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适当时间修通道路,被告认为合同期限仅指砍伐期限,与合同约定不符。现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修通道路,而直到2009年1月才将道路修,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况且,本案合同起诉时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为此,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原告则负有缴纳价款、采伐林木后将伐区移交给被告的义务,被告则负有将活立木所在伐区移交给原告采伐的义务。在合同期限内,被告已将原告中标山场伐区移交给原告采伐,但原告一直没有对该伐区活立木进行采伐。被告在合同之外口头承诺承担修通通往山场的道路,属于履行合同后将林木运输出来的问题,不受合同约定期限的限制,而综合该伐区林木有关运输手续至2009年6月底仍有效的事实,被告在2008年农历年前将该道路修通,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更没有影响到原告履行合同采伐伐区活立木,原告没有在合同期限内采伐中标山场活立木,是原告因市场行情而无意履行合同,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意见。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彭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