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洽谈的过程就是合同缔约的过程,合同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必须本着诚信、公平、实事求是、自愿的原则进行,如果因一方的过错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应当对合同受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劳动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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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符合四个条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义务,比如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报酬基本情况等,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就业信息、工作经验等。(2)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比如单位为前期入职准备工作进行了金钱投入等。(3)合同尚未有效成立。(4)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劳动关系中,多表现为故意,包括造假和隐瞒。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归纳起来包括五个方面:(1)面试、洽谈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其他单位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但此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签约意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