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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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合同成立之前,因过失而致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而须依过失责任请求赔偿。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一.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先合同义务严格区别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合同义务; (3)与先合同义务相类似的是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仍负互相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适用情形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一些法条涉及商业秘密: 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 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不正当竞争责任; 4.《合同法》第384条、第350条、第351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5.《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五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