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遇见一些合同方面的签订,而现如今大部分公司为了管理的需要,通常会拟定格式合同,方便签署交易。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的履行谁可以监督?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格式合同的履行谁可以监督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格式合同的履行谁可以监督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e805d704fdd21df1b445b087f8ccb2d
格式合同的履行谁可以监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格式合同的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2、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3、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纽带,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契约自由是其价值述求,格式合同也以该价值述求为依归。格式合同且更具优点:提高效率,效率乃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三大目标之一(最大化、效率和均衡),简化缔约程序和节约交易成本。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