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上海房地产中介市场繁荣,由此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也在增多。应该承认广大房产中介为搞活上海房地产交易市场作出了贡献并基本能守法经营。但伴随行业竞争加剧,不和谐因素也在增加,中介行业使用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霸王条款”司法维权引发很大司法争议。近两年本律师先后接受买卖方委托代理了数起诉讼,其中涉及事实及法律适用争议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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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违法格式合同亟待规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综合起来,就笔者代理诉讼中,遇到房产中介合同“违约”条款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以《看房约定书》限制看房人自由缔约权利。本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件居间违约纠纷案。买房人史某在沪上某房产中介门店张贴栏内看到中意房源信息,后进店了解情况,中介人员接待后答应领其察看该房屋状况,出发前要求看房人在中介方事先拟定好的《看房约定书》空白处填上房屋地址、签上看房人姓、日期,该《看房约定书》基本内容为:看房人已在中介带领下察看房屋,如看房人于看房日起六月内私自与卖房人达成买卖合同的,看房屋人自愿承当该房屋总价2%信息费报酬。后因某些原因看房人实际没有察看到房屋(注:房屋信息为中介在网上取得,擅自发布)。后看房人通过网络得到该房屋信息并与卖房人联系签订买卖协议。中介方得知后,以看房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0多万元中介信息费。
(二)、在《看房约定书》、《委托售房合同书》或者《委托书》中规定违约金条款(一般为房屋价值1%甚至更多)。如中介方在与出卖方《委托售房约定书》规定:自委托之日起或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人不论通过何种方式与中介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则为违约,应承担房屋总价1%的违约金。上述史某居间纠纷案中,中介方对看房人提出诉讼后,对于委托方也提起违约之诉。
二、法院适用法律及审判结果差异性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