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达成合意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有时因为各种各样的状况,我们在实践中通常会碰到延迟承诺,那么延迟承诺的概念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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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承诺的概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一)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逾期,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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