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树图网提示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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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邀请包括如下:
1.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
2.拍卖、招标公告;
3.商品价目表;
4.招股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
5.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其他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如下: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