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很多类型,而且合同的签订非常的重要,在重要的场合,如果合同出现问题,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人们一般都会慎重的对待,合同虽然有电子版、有口头合同,但是有的情况下需要签订要式合同,那么要式合同有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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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协议。
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只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法律没有限定合同的具体形式要求。如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四百六十九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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