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期待利益是合同中最为常见的,可作为违约责任的一部分,那么最新可期待利益的法律规定有些什么呢?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可期待利益法律依据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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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可期待利益法律依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可期待利益作为一种违约责任,除必须具备一般的违约责任要件之外(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无免责事由。),尚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合同合法有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
(3)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
期待利益,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利益,仅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润,这里的利润通常指净利润,不包括取得利润而支持的费用,同时,在考虑可得利益时要注意市场价格、原料供应、生产条件等因素。
1、对比法。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标准。
2、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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