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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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捎货货物灭失应担责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李某系某批发市场的批发商。2008年3月14日,李某批发了一批服装给铅山县的刘某,并委托客车司机王某将这些衣服捎带给刘某。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李某电话通知了刘某该车到达时间、车号以及司机姓名,让刘某按时接货。车至铅山后,一自称刘某的人前来询问王某有无捎货,未经细查,王某将货交付给此人。二十分钟后,真正的刘某出现,却已无货可接。刘某因未接到货,拒绝支付货款,李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客运公司应该担责。本案中客运公司是捎货的主体,从客运角度看,客运公司有合法的从事旅客运输的业务范围,可以运送旅客以及他们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司机王某同意捎货,并收取了相关费用,王某的行为实际属于职务行为。而且,即使王某的行为超越了客运公司运关旅客及旅客行李而不是运输货物的经营范围,王某的行为也不因此无效,客运公司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或公司内部章程规定,对王某进行处分。王某捎货行为对外的效力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二是客运公司不应担责。王某的行为很明显是个人行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为客运公司内部规定所禁止,并且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对王某的捎货行为并不知情,对衣服的丢失也没有过错,不应承认本案中的责任主体。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可视为个人之间的委托行为,受托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衣服丢失,应承担衣服丢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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