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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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戴某系李某之妻。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政府承包给李某一个人的土地。1989年因李某精神失常,原告戴某便带着两个未成年女儿外出(户口仍在李某处),李某的承包土地便由其弟夫妇耕种。1997年,李某外出,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政府仍将第一轮承包的土地登记承包给李某,但一直由李某之弟夫妇耕种。后,原告戴某及女儿得知李某已外出下落不明多年,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夫妇返还其侵占的承包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根据《继承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本案承包人虽1997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但其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且承包经营证书登记的承包人为李某,现李某生死未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土地不是适格主体,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