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让款属于债权让与。转让款是在保理合同中交易的核心行为。那么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转让款是属于什么性质,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人是否能有追索权?以下问题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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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款是属于什么性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让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所有权属于作为保理商的银行。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交易行为。即任何保理都是以保理商买人基础合同卖方的应收账款为前提的。按照《物权法》对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的确认及会计学上的理解,应收账款是源于基础交易中合同关系的金钱给付之债,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为法律所认可,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应收账款一经转让,受让人即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相应退出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后,银行有权以债权人的名义依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向商务合同的另一方行使请求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增设了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规范,即“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保理法律关系中至少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人三方主体,这三方主体两两之间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因买卖商品、提供服务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人与债权人因融资、债务管理、催收等形成的保理合同关系,保理人与债务人因债权转让形成的新债权债务关系。在保理法律关系中,保理合同关系是核心,债权债务关系是基础。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理人是否有追索权,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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