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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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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有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管物品的详细名称;保管的方法及场所......下面树图网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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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保管合同应具备条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⑵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⑶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⑷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⑹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⑺验收的方法;

⑻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⑼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⑽违约责任;

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⑿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相关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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