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张女士于2010年相识,2011年结婚,2012年张女士生下了儿子,之后张女士就全职在家带小孩,2014年,李先生感念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口头上说,将自己婚前房产赠与妻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张女士想起了赠与协议,便要求李先生履行过户登记,李先生拒不同意,张女士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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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赠与合同成立了吗?
2.婚内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是否有效?
3.李先生能否撤销赠与?
1.《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与房产办理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评析
首先,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赠予协议是成立的。这主要基于赠与协议诺成、不要式的性质,诺成就是李先生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张女士接受的,合同成立;不要式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需采取某种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所以尽管李先生与张女士只是口头上达成了赠与协议,但仍然成立。
有人会问,什么意思合同都成立了难道还没生效?
是的,因为李先生与张女士赠与合同没有满足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即生效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而本案中,要使得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
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如果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李先生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李先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不履行房屋变更登记的义务。因为赠予合同是无偿的,所以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NO!三种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以,如果婚内赠与房产的协议要有效最好采取书面形式,方便固定证据,进行公证或直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