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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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纷争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区别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出租,或者依自己的意愿购买财产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出租的财产出租的。两者之间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所出租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转移归承租人所有。财产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掌握在出租人的手中;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依约交足租金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财产所有权才转移归承租人所有。在融资租赁中,如果出卖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物,出租人应当向出卖人主张权利,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对标的物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有瑕疵时,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请求赔偿,出租人也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提起赔偿请求。
二、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四)注意选择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实践中,常有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的情况,这往往会影响到出租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对此,承租人应采取如下对策:
(1)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2)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4)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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