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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供电公司诉任某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x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被诉人):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沧江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xx,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xxx。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严xx,总经理。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公司(下称高明供电公司)与任xx工程违约责任问题,监理公司认为任庭彬方应承担违约金为15万元。而原审之所以判决任xx因拖延工期承担违约金责任22万元,既非15万元亦非36万元,完全是基于造成工程延期的具体原因所作的正确认定,该认定结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非高明供电公司所提出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变更责任承担的行为。因此,高明供电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任庭彬支付违约金36万元的证据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维持本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甄 建 中
审 判 员 李 少 锋
审 判 员 黄 雪 鹄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志 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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