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合同(hetong)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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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行政责任索赔承担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hetong)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推荐阅读:合同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6]《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六条
[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七条
[8]《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