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也许在生活中,有不少人遇到过或听说过这样的一件事:“签订合同后过户前房主又毁约不肯将该房屋过户。在此,树图网合同法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做可以最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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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买房、卖房,自然少不了签合同,签合同就是为了保证买卖的顺利进行。可就是有些意外——签了合同,一方后悔找出种种理由、借口拒绝履行合同。本期借案说理,就说说“毁约”这点事儿。
2008年12月份,经朋友介绍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张某,该房屋为李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期房,交房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
李某和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交房日期2009年10月1日,同时约定李某配合张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1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但李某却以签订合同时没登记房产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面对李某“理直气壮”地拒绝交房,张某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收付房款并交付房屋。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对此,《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地产不得转让”。法院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过去往往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后,法院认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的规定非禁止性规范,不应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项规定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否不是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亦非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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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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