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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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人经产权人同意转卖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无效,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屋虽经赵某同意,但未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第60条规定,非经登记,土地和房屋不发生物权设立、变更、移转和消灭的法律效力。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以上规定,赵某与张某未办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未取得原赵某房屋的物权,故对房屋无处分权,且张某与李某之间因未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屋虽未经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张某经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同意出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出卖房屋,同时张某与李某之间合同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1)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处分权,但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经房屋所有权人赵某的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故张某有权出卖该房屋,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并未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在上述条文中并未规定未取得物权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屋,虽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张某出卖原赵某房屋经过赵某同意,张某有权出卖房屋。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李某购买的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作者:临川区人民法院 邱 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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