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除非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委托事项的存在,否则该合同不约束委托人。委托合同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但前提是应当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委托人对该转委托的行为进行了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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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委托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这也侧面印证了委托合同受托人需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
二、委托合同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吗
委托合同受托人有以下法定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