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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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诉被告李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闫xx,男,一九七一年六月三日出生,汉族,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孙xx,男,系原告同乡。
被告李xx,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系巩义市北山口四通货运配载部户主。
委托代理人张xx,男,系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受损货物铸喷﹑铸镀﹑法兰及橡胶接头(受损货物清单详见本判决书之后附表)。逾期赔偿原告货物价款25876.50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战锡
审判员 张华英
审判员 张永杰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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