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女王驾到 浏览量:32023-02-17 09:07:32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5cff6199336be1c02eb7e767bb178b9

思维导图大纲

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巩民初字第01329号

原告闫某某,男,一九七一年六月三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系原告同乡。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男,系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剑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张永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二00三年十一月原告让被告找车送货,被告在没有仔细审查司机有关证件的情况下,将原告货物装车托运,至今原告既查找不到承运人,也未收到让被告托运的货物,此系被告采信虚假信息,将原告所托运货物丢失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法兰及橡胶接头或价款25876.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法律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且答辩人与发货方也无协议,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所以原告非但不具本案主体资格,且其起诉主体--被告也有错误,原告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侦察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依法处理,此前原告不能提起诉讼。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6日,被告在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注册号为4101813000595-1/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货运配载﹑旧设备调剂业务,起字号为巩义市北山口四通货运配载部(以下简称四通货运部)。原告在北京从事商业活动。2003年11月,原告在北京电话通知被告联系承运人至巩义市西村镇苏三威处,提取原告联系的铸镀﹑铸喷﹑喷塑法兰及橡胶接头,送货至北京原告处。被告承诺后,从郑州市联系了承运人“陈聚财”,并于2003年11月10日以中介方的身份与“陈聚财”订立了顺车捎货协议一份,约定货物名称为阀门,货主应付运费850元;验收无误卸车前一次付清;承运方于2-3天内将货物从巩义市承运至北京丰台,通过手机号13671117492联系交货。 并注明了“陈聚财”车牌号码、身份证号、驾驶证号和住址。当日被告带承运方“陈聚财”至原告要求的提货地点,接装原告十一种规格的橡胶接头(详见附表,共计1194个,折价11326.50元)及铸喷﹑铸镀﹑喷塑法兰(详见附表,共计1620片,折价14550元)。被告收取信息费后在没有保险、没人押运的情况下让“陈聚财”启运。数天后,原告将没收到送货之事反馈被告,被告也没找到承运方“陈聚财”下落。至2004年元月31号,原告持被告证明至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无果,为此诉被告于本院,引起诉讼。

同时查明:被告与承运方“陈聚财”所签顺车捎货协议系被告制定的格式协议。协议中的主体约定为货主(原告)和车主(承运方),协议中约定有货主的义务为:支付运费、参加保险、审核车主真实情况、随车押运,货主与车主签字生效和被告仅作桥梁字样。但该协议中并无货主--原告的签字。

被告以“四通货运部”之名给原告出具的报案证明材料中显示:原告货物价值约2万多元;至今被告既联系不到其联系的承运方“陈聚财”,车货也找不到。

在庭审中被告也没有涉案货物尚能找到的举证。

另查明:原告是以“四通货运部”为被告起诉的。2003年11月10日被告联系承运方“陈聚财”为原告配载的货物有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中介方为货主和承运方提供运货信息,并收取双方信息费,本系被告的经营范围。其制定的顺车捎货协议格式主要是货主与承运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有双方签字生效的约定,但在原告未在场没在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被告即与承运方在协议上签字,并让承运方“陈聚财”配载原告货物启运,应视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为原告同承运方订立运输合同,履行运输合同中除运费外货主--原告应为义务。因原告在被告与承运方“陈聚财”约定的2-3天期间内,甚至逾期至今,没有收到货物,且现在被告不仅联系不到“陈聚财”,也没有涉案货物尚能找到的举证,应视为被告由承运人“陈聚财”承运原告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此纠纷的形成系被告受托订立运输合同中诚信“陈聚财”,未履行仔细审核“陈聚财”的各种证件、落实“陈聚财”的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后未履行运输合同中除运费外原告(货主)应为义务,存在过错所致。原告持被告出具的证明材料至公安机关报案,并不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应不予采纳,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受损货物铸喷﹑铸镀﹑法兰及橡胶接头(受损货物清单详见本判决书之后附表)。逾期赔偿原告货物价款25876.50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接诉即办 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接诉即办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接诉即办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b39cc3f7ece7f978c113aebd3ad1ade

诗仙太白乡土课程活动用书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诗仙太白乡土课程活动用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诗仙太白乡土课程活动用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449e832d2587138cc22e50e82584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