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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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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拾梦 浏览量:32023-02-17 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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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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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实务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时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3、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中所指的“损失”仅指“实际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 (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二、我国司法理论将实际损失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基础,在司法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以下困境: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并非一定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那么,该违约金条款该如何适用?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违约金的约定都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范围。如果机械地以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排除适用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严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合同将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司法的过分干预必将导致合同的消亡!

在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此种违约金予以支持。依据违约方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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